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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海水产品检验检疫方式
2012-12-27 08:51:00

 

进口海水产品检验检疫方式采用口岸检验检疫和后续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必要时进行境外预检。

 

进口海水产品检验检疫现场检验检疫

1. 现场检验检疫的时间、地点和场地要求

现场检验检疫必须在卸货之前进行,地点一般在码头或公司仓库内,场地必须清洁、无污染。

2.现场检验检疫内容

2.1 向货主或承运人了解有关情况

运输基本情况,装卸情况,沿途停靠港口,装货及航行时的天气,上航(车)次装货情况,清仓、消毒情况,是否存在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的情况。

2.2 运输工具的查验

核对集装箱号、封签号,检查冻仓(柜)的冷藏及温度记录情况,有无进水、漏水、漏油造成产品水湿、霉变、污染等情况,检查运输工具内是否有异味,是否有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质及病媒昆虫危害痕迹;熏蒸剂的使用及清除情况。

2.3 包装查验

检查产品是否有包装,包装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包装物是否整洁、牢固,有无发霉、破损、污染等;包装物上是否有明显的中英文标识,标识中的产品名称、规格、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唛头标记、注册号、目的地等内容是否齐全且货证相符;预包装水产品的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2.4 产品查验

检查产品品种、数重量是否货证相符,是否腐败变质,是否夹带有禁止进境物及其他异常情况。

2.5 对于易滋生植物害虫的干制、盐渍或干渍的水产品,以及带有木质包装或托盘的,须作植物检疫。

2.6 根据规定采样。

2.7 视情况对产品的运输工具有关部位、装载容器、外表包装、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

3. 现场检验检疫处理

3.1 货证不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2 数重量与申报不符,并超出《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批准量的!)以上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处理。

3.3 产品应有完好、不易破损、印有明显中英文标识的外包装及全新无毒、无害的内包装;无包装或包装不符合要求的须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包装有破损时,要求货主整固或重新包装后再卸货和运输;包装严重破损,且产品已受到污染时,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4 产品明显已腐败变质的,不准卸货,立即封存,待作结果评定并出具相关证书后,对产品进行销毁和无害化处理。

3.5 发现有疑似危险性害虫或生活害虫严重超标的,不准卸货,立即封存并进行熏蒸杀虫处理。

3.6 发现夹带有禁止进境物或其他异物时,上述物品立即清除、销毁并无害化处理。

3.7 国家质检总局有其他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3.8 以上检验检疫合格的,同意卸离运输工具,卸入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备案的水产品存储库内存放。对卸货现场进行监督,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不得动用。

进口海水产品检验检疫取样

1.取样的时间、地点:取样可在现场检验检疫时或产品卸至仓库后进行。

2.取样的要求

场地应清洁,无污染及光线充足;取样工具和容器必须清洁并经严格消毒;取样时应当从整批货物的几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遵循无菌操作程序,避免样品被污染。

3.取样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以下两种取样标准和方法进行取样:

1)按GB/T18088-2000 抽取代表性样品,货物小于等于100T 的抽取7件样品,101-250T 的取8 件,,251-10000T的取9件,大于1000T的最多取10 件,每份样品100-500克。

2)按《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管理办法》及采样标准的规定,抽取代表性样品。按每批每品种总重量的0.05%采样,每批最低采样量500,最高不超过50千克。

4.所取样品要做好标签,标明样品名称、报检单号、数’重量、采样人、采样日期等,并出具《抽’采样凭证》。样品应尽快送实验室保存待检。

 

进口海水产品检验检疫实验室检验检疫

1. 感官检验检疫

在室内进行感官检验检疫(冻品须解冻后进行)。项目包括:鲜度、色泽、外观形态、组织状态、气味等。通过检查进一步确定产品是否腐败变质、是否受到有毒有害物的污染等。

2. 实验室项目检测

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完成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选择项目进行检测。

3. 确定检测项目的原则

1)要按照有关规定、《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风险预警通报》上列明的检验检疫要求进行检验检疫。

2)应根据所进口的海水水产品的品种、用途、产地、生产厂家,是养殖类水产品还是捕捞类水产品,进境后是销售食用还是来料加工等情况的不同,有针对性地选择检测项目;

3)应将以往检测情况、其他口岸检测情况及国外有关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4. 具体检测项目应包括

1)微生物项目: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霍乱弧菌、副溶血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杆菌等。

2)养殖用药(仅限养殖类):土霉素、恶喹酸、氯霉素、磺胺类、硝基呋喃类、己烯雌酚等。

3)农残:有机氯、有机磷等。

4)环境污染物:铅、镉、砷、汞、甲基汞、多氯联苯等。

5)添加物:亚硫酸盐、氯霉素、甲醛及其他防腐剂等。

6)其他项目:组胺(鱼类)、贝类毒素(贝类)、寄生虫(鱼类,异尖线虫等)。

 

进口海水产品检验检疫检验检疫记录

对现场检验检疫、抽样、实验室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处理和监督管理等应作完整、详实的记录。原始记录应包括报检单位名称、报检单号、生产企业名称、品名(规格)、报检数量、检验检疫依据、检验检疫时间、地点、现场检疫查验和卫生监督情况、抽样数量、感官、实验室检验检疫的项目、检验检疫结果评定等内容。现场检疫查验和卫生监督中发现不合格情况还应作拍照或录像,有关记录应由货主签字。记录须经检验检疫人员签字和复核人员签字。检验检疫记录不准使用铅笔、圆珠笔填写,字迹应清晰、不得涂改。

 

进口海水产品检验检疫结果评定和处理

1.经检验检疫未发现危险性病虫害、有毒有害物质及其他异常情况、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允许销售、加工、使用。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作退回或销毁处理的,按相应规定处理。

3.发现带有危险性病虫害、检出致病微生物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和《兽医卫生证书》,通知并监督货主作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后合格的,方可使用,无法无害化处理的、经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产品已腐败变质、检出有毒有害物质、农兽药残留超标、产品被严重污染时,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并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和《兽医卫生证书》。

5.植物检疫检出危险性害虫、生活害虫超标的作熏蒸杀虫处理,并出具《熏蒸$ 消毒证书》。

6.分口岸卸货的,应将本口岸卸下部分的检验检疫情况及时通知各有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并签发《入境产品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

7.国家质检总局有其他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进口海水产品检验检疫样品管理

每批样品在做完实验室检测后,必须妥善保存一份样品,以备复验。样品保存期一般为1个月,检出问题的应保存至该批产品处理结束。

 

进口海水产品检验检疫依据

一、检验依据

1.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检验检疫内容包括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数量、重量、包装等)。

2.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照有关标准检验(A、国际标准 B、进口国标准 C、相关技术要求)。

3.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多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二、检疫依据

1.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检疫要求,强制性检疫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疫要求或标准。

2.中国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疫协议、议定书和备忘录等;

3.《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五、适用标准

 

出口海水产品检验检疫依据

一、检验依据

1.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数量、重量、包装等)。

2.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照有关标准检验(A、国际标准 B、进口国标准 C、相关技术要求)。

3.中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多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二、检疫依据

1.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检疫要求,强制性检疫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疫要求或标准。

2.中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3.输入国或地区检疫要求。

4.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订明的检疫要求。

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五、适用标准

 

进口淡水产品检验检疫依据

一、检验依据

1.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数量、重量、包装等)。

2.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照有关标准检验(A、国际标准 B、出口国的标准 C、相关技术要求)。

3.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多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二、检疫依据

1.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检疫要求,强制性检疫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疫要求或标准。

2.中国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疫协议、议定书、合作备忘录。

3.《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4.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订明的检疫要求。

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四、适用标准

 

出口淡水产品检验检疫准备

 

1.明确检验检疫依据、检验检疫方法;

2.做好取、制样及检验检疫器具的准备工作;

3.安排有资格的专业人员。

 

出口淡水产品检验检疫内容

水生动物疫病、安全卫生项目、品质检验、数重量、包装、规格、温度、标签、标记及唛头等,必要时进行品种鉴定。

出口淡水产品检验检疫方式

1.出口淡水水产品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禁止跨地区检验检疫或异地检验检疫的方式。

2.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与对产品实施检验检疫相结合的方式。

 

出口淡水产品检验检疫现场检验检疫

1.产地检验检疫

1.1 包装应卫生、完整、牢固;包装上的名称、规格、标记等应符合输入国(地区)、合同、信用证要求,标记应清晰、规范。

1.2 品种、数重量应与报检内容相符。

1.3 预包装产品的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等规定。

1.4 货物品质应良好,无腐败变质现象。

1.5 产品温度应符合要求。

1.6 安全卫生项目按检验检疫依据要求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1.7 审查相关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1.8 对运输工具实施检验检疫。要点为:运输和装卸水产品的包装容器、工具、设备条件必须符合卫生要求,防止水产品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曾运过有毒有害物质的运输工具不准装运水产品。

1.9 其他检验检疫项目。

2.口岸检验检疫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境货物口岸查验规定》对出境淡水水产品实施查验,经查验合格的予以放行。

2.1 在口岸并批或中转出口的,货物必须存放于卫生注册(登记)的冷库,否则,口岸局不予受理查验。

2.2 查验项目:查验外包装标记、唛头、品名、规格、批次是否货证相符,内包装是否完整卫生,产品的色泽、形状、气味是否正常,产品有无风干、脂肪酸败和外来杂质等项目,认为产品异常的,须抽样检验。

2.3 在审核单证及查验中,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必须重新检验检疫或补检。

1)换证凭单中的项目与合同、信用证要求不一致或检验项目不全的。

2)运输温度及包装受损可能影响其品质。

3)换证凭单超过有效期,应对品质、重量、规格、包装等项目进行检验。

2.4 对实施验证查验的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换证凭单验证放行。

2.5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查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处理。

 

出口淡水检验检疫抽样

出口水产品的抽样按各品种相应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或SN0376-1995《出口水产品检验抽样方法》GB/T18088-2000《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官方取样程序》等规定进行。

1.抽样要求

由检验检疫机构人员负责抽样,抽样工具和容器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抽样时应避免样品被污染,并应完整、准确填写《抽采样凭证》。并由货主和采样者双方签字。第一联交货主,第二联存档。

2.样品送检

抽样后,填写“实验室检测联系单”,并注明样品编号、检测项目、要求、采样日期、送样人等相关内容,连同样品一起尽快送检验室,避免样品发生变化影响检测结果。需检测微生物的,应尽可能在采样后! 小时内送检;易挥发的,应密闭保存;冷冻食品,应在解冻前送检等。

 

出口淡水检验检疫检验检疫记录

1.应做好检验检疫原始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加工出口单位名称、报检号、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检验检疫依据、抽样依据、检验项目(感官、微生物、理化项目等)、检疫项目(有害生物、病症等)、温度状况(库温、中心温度)、解冻检验(需解冻时)情况、包装及抽采样情况、检验时间、地点、检测报告单号、结果及判定等基本要素。原始记录应由施检人员、复核人员签名。

2.检验检疫原始记录应真实、全面地反映检验检疫的实际情况,保证检验检疫记录的原始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原始记录应由施检人员、复核人员签字;记录要字迹清楚,不准使用铅笔填写,不得随意涂改,检验检疫记录应保存两年。

 

出口淡水检验检疫结果判定和处理

1.检验检疫结果符合要求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同时根据要求出具相关证书;既是产地又是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只需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同时根据要求出具相关证书。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水产品、包装容器、运输工具等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2.检验检疫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按下列要求做出处理:

3.对检验检疫一次不合格的产品,要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并统计在“一次检验检疫不合格率”栏内;

4.如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检验检疫项目不合格的,则作最终不合格处理,并向上一级检验检疫机构报送“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信息报表”;

5.非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检验检疫项目不合格的,允许经过技术处理后重新报检。

6.货主或代理人对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并要求复验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做出检验检疫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验。复验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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